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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金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汽车报废标准

发布时间:2015-09-16 访问量:978

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三、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长不超过10年。


  四、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五、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六、本通知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包括右置方向盘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执行。七、本通知所称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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