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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报废补贴

发布时间:2023-03-25 访问量:1854

  


洛阳市老旧车淘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贯彻落实《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洛发〔2018〕23号)》,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全市空气质量,加快推进我市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依据《洛阳市高排放老旧车淘汰实施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9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旧车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


第三条  老旧车车主是指经公安交管部门核准的车辆实际所有者(以下简称车主)。


第四条  鼓励老旧车提前淘汰,按照车型、年限给予车主相应资金补贴。


第五条  各县(市、区)老旧车淘汰领导小组应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立由公安、商务、生态环境、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服务窗口,一站式受理和审核老旧车淘汰补贴资金的申请,并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第六条  市区老旧车淘汰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资金从市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县(市)老旧车淘汰补贴资金由各县(市)财政负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级老旧车淘汰补贴资金采取“提前预拨,年终结算”的办法,由市级财政视情况分时段预拨,预拨不足时由各区财政先行垫付,市级财政年终进行结算。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老旧车列入补贴范围:


1.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的车辆;


2.强制报废年限在2020年8月1日之后的车辆;


3.2019年8月1日之后转出至洛阳市以外的车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老旧车不列入补贴范围:


1.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财政供养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车辆;


2.2020年7月31日之前,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应予注销的车辆;


3.2019年7月31日之前,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参加机动车检验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


4.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但未按规定拆解注销的车辆;


5.已享受过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改绿”车辆。


第十条  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1.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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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同淘汰期限的补贴标准


在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淘汰的,按照公布的补贴标准执行;在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淘汰的,补贴标准降低30%;2021年1月1日以后淘汰的,不再享受补贴。


3.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旧车,在规定补贴期限内转出至洛阳市以外的车辆,按相应淘汰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与发放

 

第十一条  老旧车淘汰补贴资金由车主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申领人”)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二条  申领人应在车辆淘汰后1个月内到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县(市、区)指定的联合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老旧车淘汰补贴资金时,申领人需提交以下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均需携原件以供核对):


1.《   县(市、区)老旧车淘汰补贴资金申报表》;


2.《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第三联);


3.《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或车辆转出的,需提交《老旧车转出证明》复印件;


4.车主身份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车主本人的银行储蓄账户或单位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还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原件,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联合服务窗口各部门依次对申领人提供的老旧车淘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公安部门负责核对报废车车型和申领人的隶属关系,车辆转出和转入的有关证明以及《机动车注销证明》;


商务部门负责核对《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申领老旧车淘汰补贴车辆排放的认定,并核对车主银行个人储蓄账户或单位账户开户许可证信息,对补贴资金发放标准进行初审;


财政部门负责复核申领资金标准执行情况等。核对无误后,分别在《老旧车淘汰补贴资金申报表》上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老旧车淘汰补贴资金申请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由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指定的补贴资金发放代理银行将补贴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开户银行账户(单位)或银行活期储蓄账户(个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公安、商务、生态环境、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促进老旧车补助政策实施、汽车报废、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补贴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市、县(市、区)两级老旧车淘汰领导小组负责对老旧车淘汰补贴资金实施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七条  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拼装及回收报废车辆并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申领人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将及时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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